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3年度,374號
SCDV,103,竹簡,374,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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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374號
原   告 蘇繼棟
被   告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福勝
訴訟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其先行繳納之訴訟費用,曾聲請對被告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1,584 元,應
    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
    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命補繳調解聲請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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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