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廷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淑敏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轉帳證明 影本等)。
三、提出受扶養親屬即長女林郁宣及次女林宣羽最近 2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四、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