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235號
SCDV,103,司聲,235,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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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曾德樹
      余淑妱
      曾德熾
共同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范揚金等限期起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范光輝向鈞院聲請假扣押案外人曾安 長所有坐落新竹縣湖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嗣范光輝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曾長安亦已死亡,聲請 人為其繼承人,因假扣押迄今已歷30餘年,相對人即債權人 均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法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前提,須聲請人之土地經相對人即債權 人實施假扣押,而相對人即債權人尚未提出本案訴訟始足當 之,如非假扣押之執行,則不符前開聲請限期起訴之規定。三、本院64年度執字第2081號卷宗因已逾保存期限而遭銷毀,有 調卷單為憑。又本院向管轄之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已函 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 )函調當時本件強制執行之查封登 記資料,惟經函覆該案已逾保存年限,依規定銷毀,無從提 供等語,有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3年8月13日函附卷可稽 ,此外聲請人複無法釋明本件屬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是聲請 人之聲請,並未符合上開命限期起訴之要件,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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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