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68號
原 告 黃蕙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璐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