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劉宜長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