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96號
TCDM,90,交附民,96,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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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劉宜長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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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