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