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104號
TCDM,90,交附民,104,200105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洋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