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07號
SCDV,103,司促,7507,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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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債 權 人 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泓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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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