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代 理 人 蕭梅芳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寶釵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王朱紫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王芳枝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王大倫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王正誼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王素惠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王瑞鑫即王鏡棟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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