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014號
SCDV,103,司促,7014,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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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
吳勝宏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吳勝宏遺產管理人之証明文件(例如:法院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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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