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 權 人 李世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曾細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被繼承人鍾曾細緞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
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