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89號
SCDV,103,司促,6489,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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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田永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晉華千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千豐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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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