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好View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勝豐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古瑞婷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程序於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 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或其代 理人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103年7月22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7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