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1號
SCDV,103,勞訴,11,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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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謝發斌
      姚應良
      洪毓仁
      何靜宜
      彭泰堃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灣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查明原告謝發斌彭泰堃究有無執行調動後之新職務,及被告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有無組織工會等情,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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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