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諾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思方
上列上訴人與瀚誼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628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2,1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
,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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