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劉文湘
訴訟代理人 邱政男
被 告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克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公司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6條 之規定,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被告所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政爭訟事件,業經本院 行政法庭103 年度簡更字第1 號號判決確定在案。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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