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2號
SCDV,101,重訴,82,20140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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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繼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年度抗字第593號裁定核定確定為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壹萬貳仟
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玖佰零
肆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尚欠新
台幣柒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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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