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訴訟代理人 曾淑鈴
蔡明媛(辰股檢察事務官)
被 告 沈羽晨
梁智豪
彭尚豪
李碧琳
兼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柏雄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傷害致 死等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101 年3 月8 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刑事案件, 業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5 月15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 裁判駁回上訴而告終結確定,有被告沈羽晨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