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8號
SCDM,103,附民,78,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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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澳洲商Esprit Changeware Pty.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lix Helps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
被   告 古秀華
      區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古秀華區家銘被訴違 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根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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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