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03年度,24號
SCDM,103,竹交簡附民,24,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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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楊琬喻
被   告 邱盛志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竹交簡字第267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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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