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596號
SCDM,103,審易,596,201408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志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
字第6794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曾添福告訴被告涂志全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曾添福具狀撤回對被告涂志全刑 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