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林榮焜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依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