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00號
PCDV,103,除,500,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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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陶德(陶張惠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陶馨(陶張惠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陶珮(陶張惠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陶玲(陶張惠玲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軒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7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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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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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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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
│ │(原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948 │ │
│ │(原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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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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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