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被 告 C○○ 己○○ G○○ D○○ 申○○ 丁○○ 被 告 金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寅○○ P○○ X○○ O○○ 被 告 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被 告 午○○ j○○ B○○ K○○ I○○ A○○ 丑○○ 子○○○ 被 告 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宇○○ N○○ h○○ 壬○○ 酉○○ b○○ L○○ k○○ 辛○○ M○○ c○○○ S○○ a○○ 辰○○ R○○○ W○○ 地○○ 巳○○ Z○○ 天○○○ 戌○○ 癸○○ 戊○○ U○○ 丙○○ 未○○ e○○ J○○ 乙○○ 亥○○ 甲○○ 被 告 永興證 法定代理人 宙○○ 被 告 黃○○ V○○ i○○ d○○ 玄○○ g○○ 黃王雪 f○○ 被 告 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被告 陳小鈴 楊惠美 王志能 詹鳳琴 毛秀玉 張石玉 被 告 大府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被 告 德昌證 法定代理人 T○○ 被 告 德信綜 法定代理人 E○○ 被 告 大慶證 法定代理人 F○○ 被 告 永昌綜 法定代理人 H○○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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