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70號
PCDV,103,除,470,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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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日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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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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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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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康健保葯│彰化銀行三│103年3月31日│8,000元 │JN0000000 │ │
│ │局 曾耀緯│和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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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