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99號
PCDV,103,除,399,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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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明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代 理 人 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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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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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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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晟原電子科│台灣中小企│102年5月25日│34,335元 │AC0000000 │明㫬│
│ │技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 │ │ │企業│
│ │公司 │分行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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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晟原電子科│台灣中小企│102年4月25日│13,781元 │AB0000000 │明㫬│
│ │技股份有限│業銀行五股│ │ │ │企業│
│ │公司 │分行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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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