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王萬來
王邦義
王炫迢
王文津
王文呈
王璿尊
王黃桂花
藍王淑銀
王淑智
王淑慧
王淑萍
陳王愛
王張淑慎
王炫証
王炫盛
王麗芬
王萬金
王秀鳳
王秀英
游禮參
被 上訴人 林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7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壹佰參
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參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