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4號
PCDV,103,訴,74,2014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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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王萬來 
      王邦義 
      王炫迢 
      王文津 
      王文呈 
      王璿尊 
      王黃桂花
      藍王淑銀
      王淑智 
      王淑慧 
      王淑萍 
      陳王愛 
      王張淑慎
      王炫証 
      王炫盛 
      王麗芬 
      王萬金 
      王秀鳳 
      王秀英 
      游禮參 
被 上訴人 林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7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壹佰參
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參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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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