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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90號
PCDV,103,訴,590,201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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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0號
反訴原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反訴被告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楓諺
訴訟代理人 謝馨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 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1萬8820元,該 項裁定當庭送達反訴原告,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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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