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30號
PCDV,103,訴,530,2014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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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王喻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毓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3年 7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 ,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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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