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58號
PCDV,103,訴,2058,201408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邱梅香
      吳錦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依民法第87條、第11
3條聲明請求:「確認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3
月13日之買賣關係及於95年3月3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
均不存在。被告吳錦淑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3月31日以買
賣為原因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95年板登字第159590號收件
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備位依民法第242
條聲明請求:「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3月13日之買
賣行為及於95年3月3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吳錦淑就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3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向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95年板登字第15959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據,
而查附表所示不動產附近(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半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有
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建物共有部分)約57.59坪,是起訴
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1,077,940元(計算式:366,000元×57.59坪
=21,077,940元),故本件先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1,077,940
元;備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5,314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較高之21,077,94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
50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440元,尚不足196,064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96,064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