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8號
原 告 莊曉南
莊曉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被 告 莊曉章
莊藝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6,877 元【計
算式:(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附近房地交易價格67
,000元/ 平方公尺×74.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9,000
元/ 平方公尺×98.3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2,086,877
元,至於其他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1,69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365元外,尚應補繳7,
3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