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031號
PCDV,103,補,3031,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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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黃世鐸
被   告 林阿珠
      劉林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
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8,000 元
(計算式:62,000元/ 平方公尺×79平方公尺=4,89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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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