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912號
PCDV,103,補,2912,201408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余作堅
被   告 金聯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
金聯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