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911號
PCDV,103,補,2911,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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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11號
原   告 張進丁 
一、上列原告張進丁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燕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
     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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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