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71號
PCDV,103,補,2871,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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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1號
原   告 徐瑄鴻即徐美娟
被   告 劉仁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捌仟叁
   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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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