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735號
PCDV,103,補,2735,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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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35號
原   告 鄭通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陳克譽律師
被   告 鄭秀英
      張曉生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肆仟捌
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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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