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原 告 許立國
被 告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 告 莊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新臺幣陸仟零陸拾貳萬零玖佰伍拾元(計算式:22,385,250+
38,235,700=60,620,9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
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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