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3年度,2號
PCDV,103,消債職聲免,2,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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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債 務 人 李俊龍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郭芊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童政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温培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胡學秀 
      張誌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荃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堉書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俊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



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符合 同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等不予免責之規定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 定確定後,應以裁定免除其債務。
二、本件係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應否裁定免除債 務人債務之事件。本院依職權調查,並向債務人、債權人查 詢意見,債務人請求依法裁定免責,債權人之意見則如附表 所示。經查: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規定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於102 年8 月29日開始清算程 序,嗣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乃於 102 年10月30日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現已確定等情, 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10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9號卷宗卷證資料可證明為真。
(二)就債權人主張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之理由,論述如下: 1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之情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需符合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二要件。債務人 主張其原仰賴子女提供之扶養費及向親友借貸維生,嗣找 到打掃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19,000元,但僅夠 支付自己及配偶之日常生活開銷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對 照卷附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及債務人配偶沈○○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知債務人夫妻均已年逾60歲 ,沈○○之勞工保險於97年間退保後,未見有新的投保資 料,堪認債務人確有扶養沈○○之必要。而債務人現年66 歲,隨著年齡增長,醫療費用等必要支出,當有增無減, 參酌現今新北市之物價水準,聲請人表示其每月收入,扣 除自己及受其扶養之沈○○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 未違情理。本院查無其他證據,可認本件符合「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 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後仍有餘額」要件,自不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2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之情



形?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即提出收入明細表、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等資料,告知其收入狀況,於本院調查時,復提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說明其現今之工作及收入,難認各該資料內容不實。本 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之結果,則可知: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樓之○房屋,自93 年4 月27日起,所有權人即非債務人,有新北市中和地政 事務所103 年4 月29日新北中地資字第1034026837號函暨 所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債務人在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中和郵局未有存款,原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投保之傷害保險,均已無效,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中和郵局函文、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並無領取任何社福生活補助,有新 北市中和區公所103 年4 月25日新北中社字第1032057387 號函文存卷可參,俱無從據以認定債務人有債權人所指「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行為。此外,依國民年金法 第55條規定,老人年金原則上不得作為扣押之標的,非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所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本件 無證據可認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2 款 、第8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查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法院 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即應裁定免除債務 人之債務。至債權人所陳其他意見,雖非全然無據,惟與現 行法規不符,礙難依債權人所述其他非法定不免責事由裁定 不予免責,併予敘明。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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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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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債權人未於清算程序中獲得任何清償,然債務人提出│




│ │份有限公司 │之所得及收入清單顯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
│ │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 │條例第133 條規定,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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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債務人積欠龐大之債務,非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其利│
│ │份有限公司 │用自身信用向銀行借款,取得之資金用途為何?是否│
│ │ │從事投機行為?亦值得深究。債務人藉由清算程序規│
│ │ │避債務,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申請現金卡使用時,在申請書上記載「新北市○○ ○○○○ ○○○區○○街00巷0 號7 樓之2 」之房屋為其所有,│
│ │ │惟不見債務人將該房屋列入清算財團,請法院調查債│
│ │ │務人是否因知悉無力清償債務,為免日後遭債權人拍│
│ │ │賣房屋,惡意將房屋移轉他人。另債務人斯時於配偶│
│ │ │開設之早餐店擔任店長,月薪6 萬餘元,爾後於萬成│
│ │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於101 年6 月間離職,│
│ │ │實不至於僅有存款577 元,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司中和郵局函查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存款,並調查債務│
│ │ │人有無領取老人年金、加保任何保險,以查明有無隱│
│ │ │匿財產之情事。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法院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條規定之立法宗旨│
│ │份有限公司 │,衡平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及各別應負擔之│
│ │ │義務與責任,以公平、合理、有效、迅速之方式,調│
│ │ │查債務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134 條規│
│ │ │定之不免責事由,並為不免責之裁定。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請依法審酌。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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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目前應有工作收入,否則如何維繫生活?請調│
│ │限公司 │查債務人是否有薪資所得,倘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
│ │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 │ │有餘額,法院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規定│
│ │ │,為不免責之裁定。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債權人未於清算程序中,獲得任何分配,債務人自應│
│ │份有限公司 │繼續清償債務,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所規│
│ │ │定之數額以上,否則,非僅對債權人之權益影響甚鉅│
│ │ │,亦戕害整理社會金融經濟秩序,有違消費者債務清│




│ │ │理條例之立法本旨,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請調查債務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彩券中獎或其他收│
│ │份有限公司 │入來源,查明債務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 │ │134 條第2 款「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
│ │ │第8 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
│ │ │」等規定,以維護司法之公平正義。 │
├──┼─────────┼───────────────────────┤
│ 9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以最大債權之債權人或債權人多數決之意見為意見。│
│ │限公司 │ │
├──┼─────────┼───────────────────────┤
│ 10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 │理股份有限公司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之數額後,尚有101,056 元至│
│ │ │109,076 元之餘額可使用,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
│ │ │未受任何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規定│
│ │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另請調查債務人是否有申│
│ │ │請失業補助、職業訓練補助或低收入戶補助等政府相│
│ │ │關補助,俾利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其他應不免責之事│
│ │ │由。 │
├──┼─────────┼───────────────────────┤
│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未表示意見) │
│ │司 │ │
├──┼─────────┼───────────────────────┤
│ 1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債務人明知其收入增加有限,有不能清償之虞,仍濫│
│ │份有限公司 │為信用擴張,牟取利益,核其所為,有極高之投機性│
│ │ │與道德非難性,若予免責,對腳踏實地、質樸度日之│
│ │ │社會大眾,難謂公正,請法院詳查債務人有無消費者│
│ │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前段、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
│ │ │情形,裁定不予免責。 │
├──┴─────────┴───────────────────────┤
│備註(相關法規內容): │
│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 │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
│ 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
│2.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 │
│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
│ 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




│ 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
│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
│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
│ 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
│ 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 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
│ 開始清算之原因。 │
│ 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
│ 致生損害。 │
│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
│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
│ 況不真確。 │
│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
│ 義務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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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