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920號
PCDV,103,司繼,1920,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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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陳忠毅
      陳韋志
      陳韋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持本通知書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陳丁茂之其餘子輩(
   即聲請人陳忠毅以外,不論尚存或已殁之子輩)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予以補正。
(二)陳報被繼承人陳丁茂尚存之其餘子輩是否欲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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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