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陳忠毅
陳韋志
陳韋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持本通知書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陳丁茂之其餘子輩(
即聲請人陳忠毅以外,不論尚存或已殁之子輩)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予以補正。
(二)陳報被繼承人陳丁茂尚存之其餘子輩是否欲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