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856號
PCDV,103,司繼,1856,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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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胡碧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於
   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寄回本
   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附記:
一、以到院方式補正時,請先以電話與書記官約好到院時間。
二、以郵寄方式補正時,請於信封上記明:
(一)收信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二)股別:俊股
(三)案號:103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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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