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070號
PCDV,103,司繼,1070,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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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周蔡紅綢
      蔡生錦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傳遠(男、民國前07年06月 17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 北市○○區○○路0段00 號)與聲請人同為訴外人蘇高玉所 遺留土地之繼承人,現為辦理繼承登記,惟被繼承人已於民 國68年11月08日死亡,為此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二、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 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 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 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 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 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第3 項、退除役官 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第3 條、第4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同為訴外人蘇高玉所遺留 土地之繼承人,且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拋棄或不 明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 類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 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惟被繼承人係榮民,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 榮譽國民之家中華民國103年05月22日板輔服字第000000000 0 號函在卷可參,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8條第1項、第3項授權制訂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 承遺產管理辦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所屬板 橋榮譽國民之家應為本件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 ,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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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