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4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4,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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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麗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360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1 年至102年度)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84,200元,尚 不足前二年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625,176元,再參諸債務人 更生開始時,除保單外並無任何財產,經本院查詢第三人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 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函覆本院解約金為65,949 元及53,079元,而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債 務人有二筆保單分別為83年成立之安家定期還本終身保險( 下稱安家定期保險)及96年成立之年年如意定期還本保險(下 稱年年如意保險),解約金分別為523,040元及250,894元, 此均有保險公司回函在卷可參,然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表示安家定期保險依據契約成立當時之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4條規定,若於更生開始前一日解約,要保人即債務人並 無任何金額可領回,而是由受益人即債務人之女可領回 523,040元,此有103年8月1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 查,故本案債務人表示其願提出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共 119,028元而債務人願以72期每期增加還款1,600元表達誠意 ,並把年年如意保險之解約金25萬於第一期全數提出還款, 但不願將安家定期保險解約金提出償還,債務人表示安家定 期保險之解約金要保人雖為債務人,但解約金非由債務人所 得領取,況安家定期保險之保險金均由其母繳納,之後要由 患有癲癇的債務人之女領取,故主張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金 並非債務人之財產,應有理由,並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 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494,800元,則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 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杰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觀諸 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影本,包含全勤獎金及所 有津貼(包含勞健保津貼共1,000元)後,每月薪資約為 25,000元,並有兒少補助1,900元。是債務人預估其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6,900元作為還 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單獨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95年生),據 債務人在訊問庭上稱該子女之生父並未認領且已失聯 並未有確實扶養之情事,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 債務人之女患有癲癇,需定時服藥避免發病,有訊問 筆錄在卷可佐。是債務人單獨扶養1名子女,以新北市 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39元核之,認債務人 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之扶養費每人以10,500元( 已包含房租分攤5000元)計之,堪認合理。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6,900元,扣 除每月清償金額3,400元(含保險解約金增加還款1,600 元)、扶養費用共10,500元及國民年金健保費共1,528 元後,僅餘11,472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債務 人獨立扶養女兒並租屋在外,而日常生活總會有臨時 性、額外之支出,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 為計算基準及債務人應提出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金償 還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 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



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償成數非 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 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 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 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 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佈當地 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社 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府訂定之最 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低需求,扶 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賦稅政策之 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標準,較 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 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可提 高,應非可採。又債務人不願將安家定期保險之解約 金提出還款之理由,已如前述。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94,800元。2.總清償比例:7.6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償還253,400元,第2期至72期 每期清償3,4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如附件三所示 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01,250元
第1期還款金額:19,743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265元
二、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43,332元
第1期還款金額:13,523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82元
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0,841元
第1期還款金額:2,396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32元
四、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26,896元
第1期還款金額:32,570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437元
五、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77,008元
第1期還款金額:10,911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46元




六、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3,190元
第1期還款金額:8,791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18元
七、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54,928元
第1期還款金額:13,980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88元
八、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9,567元
第1期還款金額:3,134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42元
九、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41,812元
第1期還款金額:9,524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28元
十、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8,512元
第1期還款金額:9,394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26元
十一、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77,043元
第1期還款金額:14,851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99元
十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76,598元
第1期還款金額:6,956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93元
十三、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14,182元
第1期還款金額:8,436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13元
十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30,124元
第1期還款金額:76,023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1,020元十五、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84,689元
第1期還款金額:19,091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256元




十六、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3,515元
第1期還款金額:4,077元
第2期至第72期每期還款金額: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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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