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906號
PCDV,103,司促,32906,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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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梅格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梅格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8月26日止累
     計219,430 元正未給付,其中208,695 元為消費款;
     9,535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29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75367│     │8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梅格碩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328 │     │8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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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