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881號
PCDV,103,司促,32881,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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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8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連清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連清新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69,870 元整。(二)利息
  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484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69,870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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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