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陳玉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整自民國一0三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陳玉翡於090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03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1,443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17,45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93元整及違
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7,450
元整自103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
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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