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848號
PCDV,103,司促,32848,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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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魏伶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魏伶容於民國9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21962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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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