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T○○ I○○ j○○ 甲乙○ k○○ e○○ G○○ 甲A○ 甲○○ 甲宇○ 丙○○ 甲Y○ 戊○○ 甲W○ 宙○○ 庚○○○ S○○ 玄○○ Q○○ 丁○○ 子○○ 己○○ R○○ W○○ 甲R○ P○○ A○○ 辛○○ 黃○○ 癸○○ 甲丑○ 宇○○ 酉○○ 甲天○ 甲Q○ u○○ 甲甲○ t○○ Z○○ 甲壬○ 申○○ 甲戌○ 甲亥○○ 甲L○ 地○○ 寅○○ L○○ 甲辛○ v○○ z○○ 李陳玉 N○○ D○○ 甲 卯 V○○ O ○ 辰○○ 甲丙○ 吳鄧鳳 甲S○ 甲辰○ 甲b○ 甲a○ 施葉秀 M○○ 甲黃○ 甲U○ E○○ r○○ 甲e○ y○○ J○○ 甲丁○ B ○ b○○ 甲戊○ 甲癸○ p○○ 甲K○ 甲酉○ 甲c○ 郭官梅 X○○ w○○ F○○ 丑○○ C○○ 甲g○ g○○ 未○○ 甲P○ 甲午○ H○○ 午○○ 陳吳阿 甲C○ 戌○○ 亥○○ 甲d○ K○○ o○○ 甲未○ a○○ d○○ 甲T○ 甲申○ 甲D○ Y○○ 甲X○ 甲M○ 甲J○ 甲G○ 甲庚○ 甲f○ 甲I○ m○○ 甲O○ 甲宙○ 邱黃燕 甲N○ U○○ 巳○○ 甲V○ s○○ l ○ 周羅靜 甲玄○ q○○ 天○○ 甲F○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f○○ 複 代 理人 趙相文律師 被 告 甲己○ 甲 寅 甲Z○ 甲子○ 甲H○ 甲地○ 甲E○ h○○ 甲B○ x○○ i○○ 乙○○ 卯○○ n○○ c○○ 壬○○ 甲巳○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第五二八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莊 深 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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