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冠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冠蓉於民國91年8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282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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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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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冠蓉 456│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28922│0000000000│03月 24日 │ │ │
│ │元 │60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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