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53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陳家萱即陳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貳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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