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4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國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江國聖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3 年12月
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
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8月
22日止累計7,750 元正未給付,其中6,387 元為本金
;379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江國聖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04 年09
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8
月22日止累計24,877元正未給付,其中24,212元為本
金;581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江國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8月20日止累計
16,556元正未給付,其中14,447元為消費款;909 元
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24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國聖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387元│ │8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江國聖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 │
│ │24212 │ │8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江國聖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447 │ │8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