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3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禎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貳佰叁拾伍
元,及其中叁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每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每月按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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